大麻案件:「釋字790,栽種大麻罪如何減刑?」
栽種大麻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度,原為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5年以上,但大法官釋字790認為不分情節輕重一律5年以上,可能違背了罪刑相當性原則,故違憲。認為觸犯栽種大麻罪不依照17條2項減刑規定沒有違反平等原則。
然而法律無法修訂這麼快,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在修正之前種植大麻之案例,依照該解釋文僅得用刑法59條,該條規定非應減,也就是無法認罪減刑及刑法59條減刑兩次。這樣若原本法定刑不變則又回到了再怎減刑只能減到2年6個月的問題,則栽種大麻案件可能判的要比販賣大麻但減刑兩次後來得重。
如此法律適用上針對栽種大麻者,必須要再進一步的去探究或是選擇法律適用與開庭時如何在修正前能適用較輕的刑度,尚待觀察。